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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环境调查的4种“姿势”与土壤隐患排查政策解读

倪庆顺、马立强 马哥说 2022-07-30


说起“场地环境调查”,都知道是对“土壤和地下水”的调查和监测,应该是一种相对确定的技术方法,一种相对固定的姿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比如:


1. 环评阶段的本底调查:有些行业的项目在环评阶段需要做本底背景调查,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现状监测;


2. 在产企业的自行监测: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在运营期需要开展年度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


3. 土地流转的场地调查:退役场地在土地流转或改性时需要开展土壤地下水的调查和监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 收并购时的尽职调查:需要开展尽职调查,了解收并购对向是否存在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


如上4种方式的“场地环境调查”,其技术方法、目的和要求是不尽相同的,监测因子和布点原则也并非完全一致,让不少朋友犯迷糊。


益驰思在专业服务的过程中曾有企业质疑:为何土壤地下水的年度监测数据不能用于环评啊?因为“姿势”不对呗!环评要求的监测因子数量可能超出年度监测的因子数量,包含了一些必测的常规因子和企业未来拟建项目的特征因子(小广告:益驰思可提供各种姿势的场地环境调查服务)。


可见场调的“姿势”确实比较多,益驰思的场调专家顺哥和马哥忍不住,一同为大家梳理“场地调查”中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环评阶段的本底调查

并非所有的建设项目在环评阶段都需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的调查,主要针对某些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的行业,具体见如下的技术标准。


(一)   主要技术标准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二)   调查目的

1、满足环评相关法规的要求,确定是否有“环境容量”,支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2、了解项目建设之前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状况。


(三)   工作步骤

根据建设内容判定土壤和地下水的评价等级,判断是否需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

如果需要,根据环评土壤和地下水导则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开展采样监测。

注:若企业近3年开展过土壤和地下水调查监测,请提供数据给环评单位,由环评单位判断是否可以引用现有数据而不开展采样监测工作)。


(四)   监测布点原则

专业判断法,具体如下:

1、土壤:最少点位数量根据环评土壤导则HJ964“表6,现状监测布点类型与数量”(P7);

2、地下水:最少点位数量根据环评地下水导则HJ 610“8.3.3.3 现状监测点的布设原则”(P10)确定。


(五)   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1、  土壤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根据地下设施情况以及土层分布特点,每个点位垂向采集1~3个样品不等;

●  监测特征因子(本项目特有的污染物),以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中必测的45项(具体见附件二)


2、  地下水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每口监测井至少1个样品;

监测特征因子(本项目特有的污染物),以及环评导则HJ 610规定的基本水质因子,具体见地下水导则P11(具体见附件三)


二、在产企业土壤地下水的自行监测

(一)   主要技术标准

●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 《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尚未颁布实施)


(二)   调查目的

1、满足合规和风险控制要求,结合企业土壤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污染隐患,及早采取防控措施;

2、了解企业当前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状况;(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必须依法每年开展,非重点企业建议对地埋式储罐和地埋式废水站等“隐蔽”重点区域每年开展)


(三)   工作步骤

1.  开展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勘查等,识别重点设施和重点区域(例如:废水处理站,储罐区域);

2.  制定监测方案,开展采样监测分析,编制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形成数据库跟踪污染物变化趋势;

3.  若为土壤重点监管企业,按要求进行材料报送和信息公开。


(四)   监测布点原则(以下为当前经验做法,最终以发布的自行监测指南为准)

专业判断法。由于企业处于运营期,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监测点位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或有明显污染的部位。具体如下:

1、土壤:每个重点设施周边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每个重点区域布设2~3个土壤监测点(重点设施和重点区域可适当合并)

2、地下水:考虑地下水流向,每个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布设至少1个地下水监测井。


(五)   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以下为当前经验做法,最终以发布的自行监测指南为准)

1、  土壤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首次采集柱状土样,借助现场观察和筛查结果,分层送实验室分析;后续如无变动或异常情况,以表层土壤监测为主,每个点位建议至少采集1个样品。采样遗留土孔应立即封孔防止造成潜在污染物通路。

●  监测因子:以企业运营期特征因子为重点监测对象。建议补充监测GB36600-2018中必测的45项(具体见附件二)


2、地下水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每口井至少采集1个样品,建井过程中注意做好井口周围防渗阻隔,防止造成潜在污染物通路;

●  监测因子:建议水土同项,以企业运营期特征因子为重点监测对象。


三、土地流转的场地调查

又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   主要技术标准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

●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78号)


(二)   调查目的

1、在土地流转时满足相关法规要求,避免污染场地未经处理再次开发利用;

2、识别场地由于当前或者历史生产活动所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和责任;

3、了解目前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状况。


(三)  工作步骤

1.  开展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勘查等,形成一阶段调查结论,一般需要进一步开展采样监测;

2.  采样监测(若有):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初步采样监测分析,编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如有超标则需判断是否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3.  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若有):针对超标区域开展进一步详细采样监测工作,并评估场地人体健康风险是否可接受,如果风险不可接受,则需进一步开展修复工作。


(四)  监测布点原则

一般采取系统布点法或专业判断法,建议深入开展一阶段调查优先选用专业判断法。监测点位要求尽可能位于疑似污染区域内部;一般要求场地内产排污活动停止,化学品和危废已清理完毕后再进场采样。基本要求如下:

1、土壤:一般情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 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 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2、地下水:是否开展地下水调查,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和地方规范要求确定。一般最少布设3个点。


(五)  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1、  土壤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土壤:根据地下设施情况以及土层分布特点,结合现场观察和筛查结果,每个点位垂向采集2~4个样品不等,可酌情调整。

●  监测因子:以场地历史特征因子为重点监测对象,必须涵盖GB36600-2018中必测的45项(具体见附件二)

2、  地下水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每口井至少采集1个样品

●   监测因子:建议水土同项,以场地历史特征因子为重点监测对象,一般不考虑水质常规因子。


四、收并购中时的尽职调查

(一)   主要技术标准

●  并购方自己设定的相关标准(因为并购方对最终结果负责),一般参考美国材料和测试协会(ASTM)关于场地环境调查(ESA)相关标准,或

●  参考国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技术标准。

尽职调查可不限于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调查,还可兼顾场地周边情况,外部潜在污染源等内容。


(二)   调查目的

1、满足风险控制要求,规避收并购中的风险;

2、识别场地由于当前或者历史生产活动所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和责任;

3、了解目前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状况,留作本底供参考;

4、确定购买/租赁该场地存在的不利EHS因素和潜在风险,为收并购/租赁交易提供决策支持。


(三)   工作步骤

1.       开展一阶段调查工作,包括: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勘查等,形成结论,初步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采样监测;

2.       采样监测(若有):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制定监测方案,开展采样监测分析,编制调查报告。


(四)   监测布点原则

一般根据场地特点采取专业判断法。

基于第一阶段ESA过程中的发现判断是否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布点原则基于第一阶段ESA的判断,一般需要覆盖重点区域。(主要基于可能存在的重点区域数量、经费预算和可接受重要性水平确定监测点数量)


(五)   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1、  土壤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土壤:根据地下设施情况以及土层分布特点,结合现场观察和筛查结果,每个点位建议垂向采集1~3个样品不等,可酌情调整。

●   监测因子:一般是监测“四大类”,暨: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和优先重金属,此外兼顾场地的特征因子。考虑到土地流转,使用权人变更的需要,建议补充监测GB36600-2018中必测的45项(具体见附件二)


2、  地下水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每口井至少采集1个样品

●  监测因子:一般是监测“四大类”,暨: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和优先重金属,此外兼顾场地的特征因子。考虑到土地流转,使用权人变更的需要,建议补充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中的常规项(具体见附件三)。


五、其它土壤地下水的相关要求

除以上4种传统姿势以外,随着法规标准的陆续完善,当前还有很多非传统意义的“场地调查”。姑且将传统的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监测称为“场地调查1.0”,新的要求如:隐患排查、拆除方案、应急预案、储罐备案、渗漏防控、年度执行报告、规划选址等。这类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提出的要求属于“场地调查2.0”。


可见“场地调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已经融入到企业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的方方面面,如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相关政策解读,可见附件一。


六、总结与对比分析

本节特对传统的场调4种姿势对比分析,具体见下表:

根据以上分析可,见场调的“姿势”虽多,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关键是Get住“关键点”:监测点位的选择需要基于污染源,监测因子的选择需要基于特征污染物,场地背景调查需要基于场地的历史,场地环境调查需要综合考虑场地周边环境


延伸阅读:《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做些啥?——隐患排查与自行监测的实施要求》

附一:《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官方解读(引自微信公众号“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南》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指南》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义务。


《指南》的出台,将为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提供参考依据。


《指南》的定位是什么?适用对象有哪些?

 《土壤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

《指南》出台目的,是指导企业通过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或者土壤污染,及早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管控风险,防止污染或者污染扩散和加重,降低后期风险管控或修复成本。


《指南》主要适用于重点监管单位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其他工矿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包括建立相应机构和人员队伍、确定组织实施形式,制定并实施排查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按要求保存和上报等。


建立制度,即为一以贯之,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始终坚持按制度排查隐患,保证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措施是持续的、有效的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需要多久开展一次?

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应在《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考虑到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特点,《指南》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对排查频次和排查范围进行优化调整,也就是不搞一刀切。


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也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应该如何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原则上,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排查和整改,一是排查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本身和管理上是否存在缺陷;二是排查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的设施;三是排查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施或者措施。


重点监管单位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也可以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可以采取什么措施降低土壤污染隐患?

土壤污染隐患取决于土壤污染预防设施设备(硬件)和管理措施(软件)的组合。重点监管单位可以采取有关预防设施和措施的组合,最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隐患。


比如在预防设施方面,采取单层钢制储罐加阴极保护系统,或双层储罐加泄漏检测装置;在预防措施方面,对阴极保护系统、泄漏检测装置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指南》的附录针对相关设施设备,列举了可最大限度降低土壤污染隐患的预防设施和措施的组合,供企业参考。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进行优化和调整。


为什么要建立隐患排查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土隐患排查档案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管理部门监管的重要资料。《指南》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应长期保存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记录单、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台账等内容。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义务。


《指南》的出台,将为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提供参考依据。


附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45项因子及其筛选值与管控值


附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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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驰思(EHS)创始合伙人

上海市环评专家库成员

危废处置与资源化专业委员

国家注册环评工程师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

华东理工大学校外导师

中南大学校外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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